有關財稅優惠和資金支持政策匯編
發布日期:2016-03-10 來源:本刊摘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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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稅政策
1、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
主要內容: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及其它優惠政策。
適合對象:高新技術企業。
政策依據: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
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
關于印發《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滬科合﹝2008﹞第025號)
關于發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事指南》的通知(滬科﹝2014﹞555號)
2、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
主要內容: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有關問題補充明確,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適合對象: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正在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優惠的企業。
政策依據:《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3、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
主要內容:為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結構升級,促進信息技術產業發展,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適合對象:軟件企業、集成電路企業。
支持方式:
(一)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三)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四)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政策依據:《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4、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
主要內容: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裝備制造業振興規劃和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有關調整提高我國裝備制造業的核心競爭力及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適合對象:重大技術裝備進口。
優惠政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4﹞2號)。
5、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
主要內容: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有關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的要求,扶持國家重大戰略產品、關鍵共性技術和重大工程的研究開發,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特制定的稅收政策規定。
適合對象:承擔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企業和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
支持方式:使用中央財政撥款、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進口項目所需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政策依據:《關于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0﹞28號)。
6、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主要內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內的技術轉讓,其所得按“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計算。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可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
適合對象: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政策依據:《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7、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所得稅優惠
主要內容: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適合對象: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
政策依據:關于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稅﹝2015﹞44號)。
二、資金政策
1、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
主要內容:為了扶持、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通過吸引地方、企業、科技創業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投資,逐步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客觀規律、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新型投資機制。創新基金是一種引導性資金。
適合對象:中國境內注冊的各類中小企業。
支持方式:
(一)貸款貼息:一般按貸款額年利息的50%~100%給予補貼,貼息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無償資助: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且企業須有等額以上的自有匹配資金;
(三)資本金投入:資本金投入以引導其他資本投入為主要目的,數額一般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的20%,原則上可以依法轉讓,或者采取合作經營的方式在規定期限內依法收回投資。
政策依據:《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國發辦﹝1999﹞47號)。
2、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
主要內容:推動本市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配套支持科技部、財政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國家創新基金)資助。本辦法有效期五年。
適合對象:
(一)戰略性新興產業中自主創新性強、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能夠培育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項目。
(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轉化、引進吸收再創新、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項目。
(三)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聯合創新項目,高新技術園區、各類孵化和產業化基地的創新創業項目,創投機構已投資資助的創新項目。
支持方式:采取前補助、后補助、貸款貼息形式,企業選擇一種相應的支持方式。
初創期企業項目10萬元/個,成長期企業項目15萬元/個,重點項目30萬元/個(后補助)。
申報機構:各區縣科委報市科委。
政策依據:關于印發《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滬科﹝2013﹞25號)。
3、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
主要內容: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打造一大批具有國內外行業競爭優勢的科技小巨人企業,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萍夹【奕斯こ讨С謱ο蠓譃閮深悾嚎萍夹【奕伺嘤髽I與科技小巨人企業。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適合對象:本市分為內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支持方式:市級財政資金按照不超過實施周期內相關研發支出20%的比例給予補助,科技小巨人企業的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50萬元/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家。區(縣)財政資金按1:1的比例給予配套補助。
申報機構:所在區縣科委報市科委。
政策依據:關于印發《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實施辦法》的通知(滬科合﹝2015﹞8號。
4、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主要內容:支持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的項目。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適合對象:技術含量高、應用前景好、示范帶動作用強、處于產業鏈關鍵環節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項目、產業科技攻關項目、示范應用項目、公共技術創新服務平臺等。分為重點項目、重大項目、配套項目。
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投資補助等方式或其組合方式,重點用于設備購置等項目建設支出,以及新產品研究設計費等符合國家規定的研發費用支出。
重點項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過新增投資的10%,對其中的產業科技攻關項目、示范應用項目、公共技術創新服務平臺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資的30%,且支持金額均不高于2000萬元。
重大項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過新增投資的10%,對其中的產業科技攻關項目、示范應用項目、公共技術創新服務平臺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資的30%,且支持金額均不高于1億元。
配套項目的支持比例,原則上按國家有關部委的要求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支持依據:《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府發﹝2012﹞72號)。
5、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
主要內容: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國家(行業、部門)科技計劃(專項、項目)、地方科技計劃(專項、項目)及其它由事業單位產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及其系統等。
適合對象:高新技術企業成果轉化項目。
支持方式:創業投資子基金、貸款風險補償和績效獎勵等。
(一)創業投資子基金:參股比例為子基金總額的20%~30%;
(二)貸款風險補償:貸款的期限為1年期(含1年)以上,補償比例不超過貸款額2%。
政策依據:關于印發《國家科技成果轉化陰道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1﹞289號)。
6、上海市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主要內容:由本市市級財政設立,專項用于支持以軟件和信息服務業、集成電路和電子信息制造業為核心的電子信息產業健康發展。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適合對象:本市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支持方式:采用無償資助和獎勵方式安排使用。
(一)對獲得國家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資助的項目給予50%的配套支持;
(二)專項資金支持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三)對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示范應用項目由專項資金給予一般不超過總投資50%的資助,產業發展和政策研究項目由專項資金全額資助;
(四)對利用本市集成電路生產性開展符合一定條件的工程產品首輪流片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由專項資金給予不超過流片費用30%的資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五)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向境外企業購買技術使用權或者所有權,所購技術列入當年國家《鼓勵進口先進技術和產品目錄》的,在享受國家進口貼息的基礎上,由專項資金給予配套支持,單個企業自主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六)專項資金支持經認定的市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七)專項資金支持年度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00億元、50億元、10億元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核心團隊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申報機構:各區縣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市經信委。
政策依據:關于印發《上海市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滬經信法﹝2012﹞965號)。
7、上海市鼓勵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
主要內容:為了鼓勵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依法通過貿易、經濟技術合作等方式,從國外取得先進技術并通過掌握設計理論、工藝流程等技術要素,成功地運用于生產經營,以及在此基礎上開發新技術、新產品并實現商業化的活動,提高本市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能力,加快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適合對象:本市范圍內的吸收與創新活動。
支持方式:低息貸款、貸款貼息和技術開發經費補貼。
申報機構:市經信委。
政策依據:《上海市鼓勵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規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六十六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