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3年,經過反復研究論證,多次征求意見和審議,幾十次修改,2017年1月16日,國家質檢總局頒布了《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將于2017年8月1日實施。該規則整合了八大類特種設備使用管理的通用要求,統一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程序和文書格式,是一部特種設備使用管理的綜合性規范,也是國家質檢總局推進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大規范建設的重要成果。該規則不是對原有7個使用管理方面的安全技術規范的簡單整合,而是借機實現了使用管理方面的監管創新,充分貫徹了國務院“放管服”的精神,全面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分類監管的理念,主要突出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突出簡政放權
1、縮小了使用登記范圍
將特種設備分為需要進行使用登記的和不需要進行使用登記的兩大類,對風險性較小、公共性較弱、設備結構特殊的少量特種設備不再進行使用登記,比如,D 級鍋爐、簡單壓力容器等。同時提出,與鍋爐、壓力容器連接的分汽(水) 缸、壓力管道可以一同辦理使用登記,從而簡化了相關設備的使用登記手續。
2、縮小了檢驗范圍
對整體移裝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進行自行檢查后即可使用,取消了移裝檢驗。停用的特種設備,重新啟用時,如果未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要求使用單位進行自行檢查,不再進行定期檢驗。
3、縮小了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持證范圍
對安全管理負責人持證范圍進行了重新定義,只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負責人持證。將安全管理員分為專職和兼職兩類,只要求專職安全管理員持證,兼職安全管理員不再要求持證,同時,對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的情形進行了明確。將需要持證作業人員操作的電梯范圍,縮小到醫院病床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高速電梯和需要司機操作的電梯;同時明確,特種設備正常運行、不需要作業人員直接操作時,每個班組只要有一名持證人員在崗,不需要所有人員都持證。該規則實施后,將大幅減少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需要持證的數量。
二、突出放管結合
1、明確了使用單位的主體責任
在總結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基礎上,規定了使用單位的10項主要義務,明確了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配備及職責,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內容,維護保養與檢查、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置等具體要求。同時,特別強調,使用單位承擔特種設備使用安全與節能的主體責任。
2、細化了監管部門和檢驗機構的職責
對各級監管部門的職責進行了區分,地方監管部門負責特種設備使用管理的監督管理,具體承擔使用登記、監督檢查等;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全國特種設備使用的監管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并對特種設備安全狀況進行公布。檢驗機構負責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的監督檢驗和使用過程中的定期檢驗,并承擔定期檢驗后,《特種設備使用標志》的制作與發放。
3、強化了使用單位的自行管理
對不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不再實施定期檢驗,不納入監督檢查計劃,改由使用單位參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中使用管理的相應規定,自行實施安全管理。對納入使用登記的設備,也特別強調了使用單位的自行管理,比如,對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特別提出使用單位負責使用過程中的頂升行為,并且對其安全性能負責;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使用單位認為可以繼續使用的,經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合格后,由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同意、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辦理使用登記變更;定期檢驗完成后,要求使用單位組織進行特種設備管路連接、密封、附件和內件安裝、試運行等工作,并且對其安全性負責。
三、突出優化服務
1、簡化了使用登記資料
按臺(套)登記的特種設備,通常只需要提交使用登記表、使用單位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證或者個人身份證明、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監督檢驗證明4種資料,以便登記機關掌握設備的基本信息和驗證設備的合法性,不再要求提供作業人員證、安全管理制度、驗收資料、安裝質量證明、電梯維保合同等資料。對按臺(套)登記的使用登記表內容進行了進一步的簡化,將原來的設備基本情況、使用情況、設備檢驗情況、設備變更情況、制造與監檢情況、設備施工情況、設備工作參數、設備保險情況8方面內容簡化為僅保留前3項,多張表格縮減為1張表格。
2、縮短了使用登記時限
對一次申請數量較少的,使用登記的時限統一明確為15個工作日;對一次申請數量較多的,從原來的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對申請資料有疑問,進行現場核查的,時間也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四、突出分類監管
該規則實施后,將從設備、單位、地區3個維度,在使用環節全面推行分類監管,為科學監管奠定了良好的法規基礎。
1、設備分類監管
將使用登記方式,分為按臺(套)登記和按單位登記兩種,對工業管道、除車用氣瓶以外的氣瓶按單位進行登記。將使用登記表分為一般通用表、車用氣瓶登記表和單位登記表三種,將使用標志分為一般通用標志、電梯使用標志和車用氣瓶使用標志三種。將使用登記時間節點,分為使用前登記和使用后30日內登記兩種,移動式壓力容器、車用氣瓶以及整機出廠的特種設備一般在使用登記前進行登記。從而,既解決了當前存在的每種特種設備監管模式各不相同的問題,又體現了不同特種設備的特點。
2、單位分類監管
基于風險性、公共性、使用數量等考慮,明確了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使用單位條件,比如,使用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使用電站鍋爐、石化與化工成套裝置,使用特種設備總量50臺以上。將使用單位分為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和配備兼職安全管理員兩種,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的單位包括需要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的使用單位、使用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單位、使用特種設備總量20臺以上的單位等,同時,允許符合配備兼職安全管理員條件的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使用管理,促進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專業化、社會化服務。對需要設置特種設備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使用單位,要求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每年至少演練一次并且記錄;其他使用單位可以在綜合應急預案中編制特種設備事故應急的內容,只需適時開展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演練并且記錄。
3、地區分類監管
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監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的設備數量、人員配置情況,可以自行決定由本級還是委托下一級監管部門進行使用登記。使用登記除紙質申報外,對信息化建設較好的地區允許采用網上申報。
從近年來公布的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狀況情況通報看,發生在使用環節的事故占80%以上,因此,使用管理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的重中之重。該規則是特種設備使用管理的重要法規依據,從如此重要的法規入手,開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分類監管的探索,從中可以看到國家質檢總局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改革頂層設計方案》的決心和信心,這種探索也必將在其它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制定中逐漸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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