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設備管理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縮寫SAPE。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是由本市從事各類設備生產、使用、維修、流通、研究等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為企業設備管理與維修服務、為廣大設備管理和維修工作者服務、為架設政府與企業間溝通橋梁服務。本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行業管理部門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范圍、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及上海市的有關設備工程與維修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市場經濟和會員企業發展的需要,實施并不斷完善對設備維修、調劑、租賃等設備資源市場的協調與管理,為專業維修企業提供能力等級分類、安全生產等自律規范服務;
(三)開展設備管理與維修的理論研究和學術探討活動,通過與國內外相關組織及有關人士的交流探討,促進設備工程管理理論和維修技術的發展;
(四)提供培訓服務。編寫設備工程領域的培訓教材,舉辦各類培訓班、講座,提高設備維修與管理工作者的技術業務素質;
(五)推廣“四新”技術,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為企業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六)辦好“中國東方設備”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為本市設備管理工作提供快捷的信息服務平臺。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學術研究與調研、行業協調與交流、技術咨詢與推廣、專業培訓與信息服務等。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單位會員一般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代表該單位在本會行使會員的權利、履行會員的義務。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個單位。單位會員調整其代表,須經理事會同意。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愿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各類生產制造企業、設備維修企業、相關流通和服務企業及有關教育和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并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機構登記證書等相關證件。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核同意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擔任理事、監事、負責人等職務的,應按本章程有關規定辭去職務后申請退會。
會員如在一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暫停其所應享受的服務和權利,兩年不繳納會費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會員資格被取消,會員擔任的相應職務也一并終止。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并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后答復。
第十七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本會秘書長為聘任制。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決議方為有效。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提前7個工作日,將大會的主要議題、召開時間、召開地點書面通知各會員代表。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體會員代表并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代表可以委托其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個會員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制定或修改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監事長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或修訂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監事、理事、副會長、會長選舉辦法草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注銷,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選舉或者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每個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補選的理事在未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之前,可以列席理事會,但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理事辭去職務,可以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報理事會同意后,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其理事資格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后,自理事會同意之日起失效。
理事單位的代表調整,可以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報理事會同意后,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理事單位的代表調整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后,自理事會同意之日起生效。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調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選舉。
監事會成員和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監事、監事長、會長、副會長,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根據會議紀錄制作會議決議,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會后向全體會員公告,涉及重大事項應抄報登記管理機關及行業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監事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和監事: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事先經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處為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負責。 本會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應當有較強的事業心與責任感,熟悉社會組織法規政策及相關知識,有良好的組織協調、表達、溝通和創新能力。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可聘請本市知名人士、專家、學者以及對本會作出突出貢獻者分別擔任本會的名譽會長、顧問。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相應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熱愛社團工作,原則性強,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見建議。監事由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推薦或從會員中產生并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監事長由監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財務和秘書處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增補監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監事會補選,補選監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補選的監事在未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之前,可以列席監事會,但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監事辭去職務,可以向監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報監事會同意后,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其監事資格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后,自監事會同意之日起失效。
監事單位調整代表,可以向監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報監事會同意后,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監事單位的代表調整經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后,自監事會同意之日起生效。監事長單位調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選舉。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主持召開本會內部矛盾調解會議,協調各方意見形成調解方案(協議),督促調解方案(協議)的執行,必要時可提出解決方案并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監事會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每半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監事會。如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托其他監事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的選舉和表決,應采取民主表決方式進行,重大事項必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員按規定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資助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注銷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五十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本會的剩余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四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2年10月31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自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上海市設備管理協會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